●宣導教職員工赴大陸、港、澳地區最新相關規定(1140918更新。並建議於行前一個月向人事室確認最新規定):
一、【因公】赴陸、港、澳(含入境、過境、轉機):請於出境日三週前提供相關資訊提供人事室(學校應於一周前通報陸委會)。
二、【非因公】赴陸、港、澳(含入境、過境、轉機),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及國教署114年5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1041號函轉陸委會114年4月7日函辦理:
1.無論工作日、例假日(寒暑假)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人事室留存。
2.赴大陸地區(含過境、轉機)補充規定:
(1).無論平、假日、學期間或寒暑假,均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2).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寫「赴陸人員申請表」,始可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赴港、澳地區(含過境、轉機)另外規定:
(1)如惟非因公,且未會面或連繫特定身分,請於出境前3日,填表通報本校(填表方式請洽詢人事室)。
(2)如有因公或會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通報本校,並由本校通報陸委會。且人員應於返臺一週後主動通報。
●陸委會官網「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及赴陸港澳易遭押行為態樣」專區,已有建置「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容易觸犯中共國安罪嫌之行為態樣」、「國人赴陸風險實際案例」、「赴陸提醒與建議事項」及「旅遊警示」等相關資訊,請多加利用。
●陸委會警示文字稿:
一、中共近年持續增修國安法令、濫權擴張司法管轄權,國人赴陸遭非法逮捕、留置或盤查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加以中共又發布懲獨22條意見並鼓勵舉報等相關作為,更加劇國人赴陸遭莫名入罪之人身安全風險。
二、建議您赴陸港澳前應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並可參考大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瞭解最新資訊。
三、赴大陸地區(包含入境、從中國大陸機人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1)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2)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應經服務機關核准: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機関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違反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四、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1)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日、假日及事由赴港澳、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2)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3)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