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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107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宗旨:為推展社會教育、響應社會公益活動,加強學校與社區結合,爰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等規定辦理。

三、提供使用範圍:

(一)開放場地:1.活動中心 2.演講廳3.會議室4.自強館5.普通教室 6.專業教室 7.圖書館閱覽室8.球場9.室外廣場10.各科實習場所11.停車場。

(二)活動類別:1.政令宣導2.研習、考試3.藝文活動4.社會公益活動

四、提供使用時間:以不影響本校正常校教學、學生安全、校園安寧為前提,於平常學生上學前、放學後及星期例假日始予提供使用。

五、提供使用對象:凡國內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公司行號等有組織之社會團體、推行有關文教宣傳及社教活動者為對象。

六、提供使用手續:申請使用單位於使用日(含彩排預演)起前兩週,備函或填具相關申請表(附件一)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回函(或通知)同意;並於使用一週前,至本校出總務處納組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使用。

七、收費標準:為維持開放場所之整潔與養護,依「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收費基準表」(附件二)所列計收,繳入公庫,並依預算程序設立專帳管理。政府機關政令宣導、考試研習、社會公益活動,經本校校長核可後,費用得予酌量減收或免收。

八、收費以時段計算:場地費每時段以四小時計,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2:00,不足四小時以一時段計;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每小時以該場租四分之一時段計費,逾時一個小時則加收一時段費用。若須場佈及預演,請以活動時間前一時段為場佈及預演時間(若為前一日場佈需加收晚上時段場地費用)。

九、未經本校同意不得在牆壁及門窗上釘鐵釘和粘紙張,舞臺布幕上亦禁止懸掛物品。

十、提供使用設備以各該場地既有之設備為限,並應先徵得本校同意後使用,各種設備應妥為愛護使用。

十一、改期或停止使用:

(一)、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使用或經本校停止使用時,得退還全部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二)、若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三日前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全部費用。若臨時停止使用時,本校得酌收10%行政處理費用。

十二、為維護校園的管理與安全,應遵守門禁規定。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下載

場地使用申請書(限校外)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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