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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機制 / 校際經驗交流

1.本部得指定北、中和南各區一所受輔助學校,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共同辦理區域之校際經驗交流活動,並邀請該區學校參加。

2.學校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全國校際經驗交流活動。

3.學校校長宜全程參與各類校際經驗交流活動。

4.學校應建置高職優質化網頁,達政策宣導及經驗分享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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